吉林艺术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艺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表演校区(音乐学院、戏剧影视学院、舞蹈学院):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695号;
造型校区(美术学院、设计学院、新媒体学院):吉林省长春市红旗街2077号;
综合校区(动漫学院、艺术教育学院、艺术管理学院、流行音乐学院):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2663号;
城市艺术校区(戏曲学院):吉林省长春市松辉路226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舞蹈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舞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舞蹈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 戏剧影视导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摄影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艺术设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产品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艺术与科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在学生离校前由吉林艺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自2007年以来,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不断加大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资助范围相对较广,并加大对在校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力度。设定的学生奖励和资助项目有:学校奖学金(一、二、三等),单项奖学金,学校“十佳大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优秀毕业生奖励,优秀寝室长奖励,减免学费(一、二、三等)等相关资助。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其他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不限制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开设英语零起点课程。
第十二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三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我校的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一、文化课满分750分(高于或低于750分,按折合后的750分计算),专业课满分300分。各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下:
1、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普通二本线的70%(含70%):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演艺策划/戏曲编导)、戏剧影视文学、艺术设计学专业
2、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普通二本线的65%(含65%):
音乐学(含师范)、美术学(含视觉艺术策划/师范)、戏剧影视导演、绘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摄影、数字媒体艺术、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人物造型与化妆/戏曲舞台设计)专业
3、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普通二本线的60%(含60%):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电子音乐制作与创作)、表演(戏剧影视/服装与服饰展演)专业
4、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普通二本线的55%(含55%):
音乐表演(民族乐器/西洋管弦/声乐/钢琴/合唱指挥/流行音乐制作与创作/现代器乐/流行音乐演唱/流行音乐唱作/流行歌舞)专业
5、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普通二本线的50%(含50%):
舞蹈学(师范)、表演(京剧伴奏)专业
6、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市、区)普通二本线的45%(含45%):
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中国舞表演)、表演(京剧表演/吉剧表演)专业
7、学校在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省份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的确定,参照生源省份高考艺术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确定办法。
8、在我校录取期间,如有些省份尚未公布普通二本线,则依据相当于普通二本线(如基准分=上年普本线/上年重点线*当年重点线等,浙江省依据普通类第二段线),按照各专业的录取原则,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
9、我校属于国家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主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数线确定后,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如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另有要求,我校执行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标准。
二、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各专业录取原则如下:
1、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演艺策划/戏曲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以文化分占70%和专业分占30%相加后总分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演艺策划/戏曲编导)专业统一考试,成绩通用。录取时,按总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美术学(含视觉艺术策划)和美术学(师范)专业,以文化分占60%和专业分占40%相加后总分择优录取。
美术学和美术学(视觉艺术策划)专业统一考试,成绩通用。录取时,按总分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另一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以文化分占50%和专业分占50%相加后总分择优录取。
4、绘画专业,招生计划的1/5以文化分择优录取,4/5以专业分择优录取。
5、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摄影、数字媒体艺术、动画和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人物造型与化妆/戏曲舞台设计)专业统称为设计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通用。录取时,设计类招生计划之和的1/5以文化分择优录取,4/5以专业分择优录取。录取时,按分数排序,遵循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当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设计类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6、戏剧影视导演、音乐学(含师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艺术与科技(电子音乐制作与创作)、音乐表演(民族乐器/西洋管弦/声乐/钢琴/合唱指挥/流行音乐制作与创作/现代器乐/流行音乐演唱/流行音乐唱作/流行歌舞)、表演(戏剧影视/服装与服饰展演/京剧表演/吉剧表演/京剧伴奏)、舞蹈学(师范)、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中国舞表演)专业,以专业分择优录取。
7、艺术设计学专业不组织校考,考生取得美术设计类省统考合格证,以文化分择优录取。
8、录取时,艺术类专业文理科考生统一排序,统一录取。
9、录取时优先考虑第一志愿第一专业生源。设计类、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含视觉艺术策划)专业,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上线生源范围内进行专业调剂。
10、按专业分和总分录取的专业,若考生分数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如文化分也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分高的考生。按文化分录取的专业,若考生分数相同,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如专业分也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分高的考生。
各分值计算公式:总分=文化分*300/普通二本线*权重+专业分*权重
文化排序分=高考文化分/普通二本线
三、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招收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分别排序,在第二批A段录取。考生投档后,以文化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jlart.edu.cn
通讯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695号
联系电话:0431-85641085
联系人:刘玉锋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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